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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葛燕民、唐干香、葛义飞、葛义翔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黄山寺社区和庄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燕民,唐干香,葛义飞,葛义翔,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黄山寺社区和庄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葛燕民,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唐干香,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葛义飞,男,199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葛义翔,男,2007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黄山寺社区和庄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7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黄山寺社区和庄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中的30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