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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崔玉成与莱芜市盛龙经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崔玉成。被执行人:莱芜市盛龙经贸有限公司。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钢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莱芜市盛龙经贸有限公司在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债权63000元至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研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