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3851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几年来由于未生育子女,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破裂。自2013年元旦起,原告搬出,在外租房居住至今。原、被告双方的婚房于2005年10月18日动迁,原、被告均是动迁安置对象,各享受安置房计划30平米。2007年按规定购置了一套房屋面积。该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告父亲。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可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依法分割。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原告依法分得房屋中的四分之一份额计201,255元。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被告是残疾人,要求原告一次性补偿生活费80,000元。争议房屋中无原告的份额,即使有份额也是家庭共同财产,不能在本案中处理。双方的感情破裂是原告的过错造成的。双方的共同财产为13,000元的存单一份。另还有债权17,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为智力三级残疾人。2005年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某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某(户)就坐落于上海市某镇某村红星X组X号房屋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家庭成员核实表中载明有原、被告及马某、李某四人。安置平方核定表中载明马某、李某、原告各30平米。被告为60平米。2006年X月X日,原、被告及马某、李某四人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坐落于上海市某路X弄X号X室房屋。该房屋登记产权人为马某、马某某。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就财产分配达成如下协议:一、坐落于上海市某路X弄X号X室房屋房屋中属于原告的份额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55,700元,此款于2013年12月20日付清;金额为13,000元的存单(户名杨某某)本金及利息归原告所有;二、原、被告共同财产中的一台洗衣机(LG牌)和一台台式电脑归原告所有;三、原、被告各自经办的债务各自分担,各自经办的债权各自享有。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基本信息、结婚证、残疾人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存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后登记结婚。但双方未能互谅互让、相互理解,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虽存在智力残疾,但其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其法定代理人也无异议,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庭审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为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二、坐落于上海市某路X弄X号X室房屋房屋中属于原告的份额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55,700元,此款于2013年12月20日付清;本金金额为13,000元的存单(户名杨某某)本金及利息归原告所有;三、原、被告共同财产中的洗衣机(LG牌)一台和台式电脑一台归原告所有;四、原、被告各自经办的债务各自负担,各自经办的债权各自享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宝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秀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