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与杨某某、刘某、李某甲、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刘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本院审理原告某某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刘某、李某甲、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