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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与杨某某、刘某、李某甲、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刘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本院审理原告某某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刘某、李某甲、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