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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民一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官民一初字第00726号原告吴某,女,1968年10月10日,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吴春光,1932年7月6日,系原告父亲。被告周某,男,1951年1月13日,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五松新村46栋2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