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催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淄博聚兴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聚兴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催字第87号申请人淄博聚兴化工有限公��,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石秀丽,总经理。申请人淄博聚兴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的、号码3130005222874851、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壹月零壹拾日、出票人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晨阳新型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叁年零柒月零壹拾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聚兴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刘静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安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