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梁晓东与员明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东,员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166号申请人梁晓东,男,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县兴城镇四村。被执行人员明珠,男,1954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兴城镇新立庄村。本院在执行梁晓东与员明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梁晓东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秀 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忠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