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迁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梁晓东与员明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东,员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166号申请人梁晓东,男,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县兴城镇四村。被执行人员明珠,男,1954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兴城镇新立庄村。本院在执行梁晓东与员明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梁晓东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秀  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忠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