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峄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枣庄汇嘉商贸有限公司与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汇嘉商贸有限公司,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峄商初字第3号原告:枣庄汇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秋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项军,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钟玉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汇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汇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汇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8元减半收取2764元,财产保全费1929元,共计4693元,由原告枣庄汇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