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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李明利,杨孜与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利,杨孜,XX,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小白,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李明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青仙,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秋耘,重庆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青仙,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秋耘,重庆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被告: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西路8号诚田花园A栋19H房。法定代表人:朱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青,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怀,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青,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怀,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文昌市文城镇文航路琼台附属幼儿园办公楼二层。法定代表人:XX。在本院审理李明利、杨孜诉XX、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小白、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利、杨孜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XX、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小白、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利、杨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利、杨孜撤回对被告XX、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小白、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000元,由李明利、杨孜负担。审 判 长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人民陪审员  夏德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跃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