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市恒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基业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恒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基业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64号原告青州市恒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张石羊村。被告苏州基业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225号星虹国际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恒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基业景观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州市恒力建筑材料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100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恒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100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