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诉保字第0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储亮与程兆盛、王玉佩、安徽霍山县兴鹏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亮,程兆盛,王玉佩,安徽霍山县兴鹏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潘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诉保字第00006-3号原告:储亮,男,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被告:程兆盛,男,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玉佩,女,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系程兆盛之妻。被告:安徽霍山县兴鹏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东,该公司经理。被告:潘东,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储亮诉被告程兆盛、王玉佩、安徽霍山县兴鹏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亮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程兆盛、被告王玉佩、被告潘东所有的安徽霍山县兴鹏生态旅游有限公司、霍山县兴鹏国际会所、安徽霍山县华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霍山好声音KTV会所、霍山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和车辆进行保全,以160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储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程兆盛、王玉佩、潘东所有的车辆,车辆牌号分别如下:程兆盛:皖NU88**;王玉佩:皖N367**;潘东:皖N5K5**。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为虎代理审判员 储金津人民陪审员 张厚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