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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436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健梁,山东领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驻滨州市滨城区市西办事处黄河五路以南东方雅苑1号楼A段办公楼。负责人:马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