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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纪某某,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6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16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农历12月10日,按乡俗举办结婚仪式,第二天被告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结婚证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后来我曾带人去被告所说的她家里去找她,到那里后才知道不是她家。到现在被告已离家8年之久。故诉于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12月10日(2007年1月28日)举办结婚仪式。未生育子女。举办仪式后第二天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迁安市扣庄乡寺前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被告于举办仪式后第二天无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有七年时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王某某与纪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俊 荣代理审判员 杨   杨人民陪审员 张 冬 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杨(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