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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邵富强与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富强,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邵富强。委托代理人:李百琛,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烟台市牟平区云海香都小区会所。法定代表人:刘敬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富强诉被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缴纳。审 判 长  于俊峰审 判 员  隋秀桥代理审判员  姜志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