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诉武香芬、姚治安、党勤、武国伟、全焕芬、武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武香芬,姚治安,党勤,武国伟,全焕芬,武新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石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宝祥,该行职工。被告:武香芬,女,生于1972年。被告:姚治安,男,生于1971年。被告:党勤,女,生于1982年。被告:武国伟,男,生于1982年。被告:全焕芬,女,生于1971年。被告:武新芳,男,生于1974年。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诉被告武香芬、姚治安、党勤、武国伟、全焕芬、武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出现其他需要中止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葆兴审 判 员 闫 莉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