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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宁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张海棉、何国英、郑文锋、邱燕青、郑世权、苏洁玲执行裁定书(划拨)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张海棉,何国英,郑文锋,邱燕青,郑世权,苏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宁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中华中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光。被执行人张海棉,男,汉族,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何国英,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系张海棉的妻子。被执行人郑文锋,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邱燕青,女,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系郑文锋的妻子。被执行人郑世权,男,汉族,1980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苏洁玲,女,汉族,1989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系郑世权的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张海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3494元;郑文锋、郑世权、何国英对张海棉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郑文锋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2608元;张海棉、郑世权、邱燕青对郑文锋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郑世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2574元;张海棉、郑文锋、苏洁玲对郑世权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1133元,张海棉负担380元、郑文锋负担377元、郑世权负担376元;张海棉、何国英、郑文锋、邱燕青、郑世权、苏洁玲对各人负担的受理费互负连带责任。六、负担申请执行费14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燕青在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水分社80010000942083824账号的存款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其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衍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