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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胡敏、王帅、王井龙、一审被告陈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胡敏,王帅,王井龙,陈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66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胜利南路86号楼1单元303室,组织机构代码79507112-7。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敏,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胡敏,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求知西路院南新二村小区*栋**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1********。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帅,男,199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5********。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井龙,男,193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王桥村大王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37********。委托代理人:王永振,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陈亚,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办事处道东大街肉厂宿舍平房*排*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0********。上诉人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胡敏、王帅、王井龙、一审被告陈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字第04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青、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代理人庄敏,被上诉人刘胡敏及其与王帅、王井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刘胡敏、王帅、王井龙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回上诉。上诉人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胡敏、王帅、王井龙按本院(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6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审被告陈亚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本院(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6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耿 青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谷光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