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山东泰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周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民初字第10号原告山东泰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孟彬,男,汉族,山东泰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周宏,成年,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查无此人、账务无法追回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泰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山东泰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