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指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商贸企业资金互助协会与李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商贸企业资金互助协会,李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指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营区商贸企业资金互助协会被执行人李廷军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商贸企业资金互助协会与被执行人李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东仲调字第346号调解书。东营市东营区商贸企业资金互助协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东仲调字第346号调解书执行一案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