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韶曲法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与蓝宗钦受贿罪一审划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蓝宗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韶曲法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叶伟胜,院长。被执行人:蓝宗钦,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建设南路**号***房。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蓝宗钦受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韶曲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蓝宗钦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蓝宗钦在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80010000280900783内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超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