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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惠民宜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惠民宜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19-1号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惠民宜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京兵、边远,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惠民宜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因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了山东惠民宜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且该案系本案买卖合同项下的产品质量纠纷,故本案应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