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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廊坊五棵松木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五棵松木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243-2号原告廊坊五棵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德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尚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五棵松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五棵松木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五棵松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61元,由原告廊坊五棵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国旺审 判 员  宗三强人民陪审员  宋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