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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许国锋与何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锋,何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许国锋,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何建,男,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申请人许国锋与被申请人何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何建驾驶的豫c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尹会明所有宜(寻)房权证(2003)字第私0xxxxx号房权证(面积149.34平方米)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国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何建驾驶的豫c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尹会明所有的宜(寻)房权证(2003)字第私0xxxxx号房权证(面积149.34平方米)在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吉明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