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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集民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王清治与许桂月、叶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治,许桂月,叶亚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集民初字第3063号原告王清治,女,汉族。被告许桂月,女,汉族。被告叶亚福,男,汉族。原告王清治与被告许桂月、叶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清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桂月、叶亚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清治称,被告许桂月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1月9日向其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口头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并约定被告许桂月丈夫即被告叶亚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已依约于借款当日在向被告许桂月交付了借款,但被告并未履行付息义务。现二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1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许桂月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为止);2、被告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许桂月、叶亚福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9日,被告许桂月向原告王清治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清治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许桂月、叶亚福分别在借款人、担保人签字、捺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偿还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清治提供的借条可以认定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王清治已依约向许桂月交付了借款,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现经王清治催讨,许桂月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王清治要求许桂月偿还讼争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王清治要求许桂月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王清治的该诉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叶亚福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许桂月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王清治要求叶亚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许桂月、叶亚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迳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桂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王清治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叶亚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许桂月、叶亚福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慧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