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二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侯玉波诉被告唐红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波,唐红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342号原告侯玉波,男,汉族,农民。被告唐红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玉波诉被告唐红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