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侯玉波诉被告唐红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波,唐红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342号原告侯玉波,男,汉族,农民。被告唐红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玉波诉被告唐红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