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岳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街分社与被告龙成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街分社,龙成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岳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街分社,住所地安岳县石羊镇建设街。负责人刘素伟,主任。被告龙成素,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街分社与被告龙成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钦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