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池民三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雨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雨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池民三初字第00049号原告: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火车站站前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站党,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言辉,该公司职工。被告:朱雨桐,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理人:朱学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系朱雨桐之父。法定代理人:古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系朱雨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雨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朱雨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雨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20元,减半收取10660元,由原告池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院生代理审判员 段贵峰人民陪审员 江银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