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山与被告李云波、朱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山,李云波,朱利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张小山,男,生于1968年6月20日,汉族。被告李云波,男,生于1965年4月13日,汉族。被告朱利军,男,成年,汉族。原告张小山与被告李云波、朱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云波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辽LC63**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云波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辽LC63**号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