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邢民、岳全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邢民,岳全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王永胜(曾用名王胜)。被告邢民。被告岳全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与被告邢民、岳全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胜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胜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房房代理审判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崔小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