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邢民、岳全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邢民,岳全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王永胜(曾用名王胜)。被告邢民。被告岳全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与被告邢民、岳全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胜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胜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房房代理审判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崔小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