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二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郭发民与被告刘天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672号原告郭发民,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军胜,男,1971年7月8日出生。被告刘天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发民与被告刘天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发民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郭发民负担。审 判 长 刘 煜 伟代理审判员 ��明俊人民陪审员 高 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 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