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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一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582号原告宁某某,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内丘县内丘镇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某,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宁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文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利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