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一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582号原告宁某某,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内丘县内丘镇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某,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宁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审判员 毛文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利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