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铜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徐某,男,1989年5月7日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燕燕,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女,1991年7月25日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农民。原告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喻璐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某及其代理人何燕燕、被告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10年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年初生一子徐某某。由于婚前缺乏足够了解,致使婚后吵闹不断。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徐国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方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不是经常吵架,吵架也都是因为原告家里的事,原被告之间没有什么矛盾,原被告感情还行。被告想和原告好好过日子,而且孩子还小,被告认为双方还能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22日生一子徐某某,2011年10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子,双方有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是可以沟通解决,并不必然导致感情破裂。被告基于双方感情、孩子成长等因素考虑,希望与原告一起继续生活,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具有强烈的愿望。本院认为如夫妻双方能够注意加强交流和沟通,相互体谅,消除误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喻璐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