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长民五终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张省路与于春秀、王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省路,于春秀,王治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长民五终字第00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省路,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海江,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春秀,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治平,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孙成军,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省路因与被上诉人于春秀、被上诉人王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省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江、被上诉人王治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于春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赵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明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