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汪的松与黎云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的松,黎云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汪的松,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申请人:黎云龙,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申请人汪的松与被申请人黎云龙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黎云龙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昭潭分理处伍万元的存单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的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黎云龙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财产。二、冻结汪的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昭潭分理处伍万元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