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眉东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管福群与吕国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福群,吕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管福群。委托代理人张成,四川省眉山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吕国兵。申请人管福群与被执行人吕国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标的为:支付赔偿款131951.89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70000元后,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眉东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