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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1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艳与曹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曹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1830号原告张艳,女,生于1982年2月1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利川帝苑大酒店员工,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建军,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季军,男,生于1978年1月21日,汉族,江苏省通州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恩施市。原告张艳诉被告曹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交纳562.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判员 杜 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腾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