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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蒙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振礼、舒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振礼,舒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蒙初字第90-2号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051号,组织机构代码18687997-2。法定代表人杨坤忠,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厚义,男,1967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系该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振礼,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舒玉清,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石民蒙初字第90-2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舒玉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门支行的存款。现因原告申请对被告舒玉清的存款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舒玉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门支行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