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朱凤岭诉亓树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岭,亓树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朱凤岭。被告亓树早。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岭与被告亓树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凤岭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凤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凤岭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 庆 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