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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蔺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罗先利与夏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利,夏国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蔺民初字第156号原告罗先利,男,生于1968年9月20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被告夏国学,男,现年35岁,汉族,农民,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先利与被告夏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先利于2013年12月23日以被告外出务工,待其回来再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先利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先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先利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