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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17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年33岁,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年41岁,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