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50号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玉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陈骏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程静、
审判员林静寂、
审判员周琼、
人民陪审员程传耀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勇,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玉凤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骏
审 判 员 程 静
审 判 员 林静寂
审 判 员 周 琼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