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赵崇飞与浙江凡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崇飞,浙江凡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32号原告:赵崇飞。委托代理人:阮立。委托代理人:方智。被告:浙江凡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鱼中。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崇飞诉被告浙江凡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崇飞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75元,应收87.5元,由原告赵崇飞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晓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