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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姚廷波与杜东,杜从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廷波,杜东,杜从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2434号原告姚廷波。委托代理人刘佃军。被告杜东。被告杜从和。委托代理人潘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廷波与被告杜东、杜从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廷波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东、杜从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廷波撤回对被告杜东、杜从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