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姚廷波与杜东,杜从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廷波,杜东,杜从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2434号原告姚廷波。委托代理人刘佃军。被告杜东。被告杜从和。委托代理人潘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廷波与被告杜东、杜从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廷波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东、杜从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廷波撤回对被告杜东、杜从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