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温商终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朱文可与郑志燕、朱吕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志燕,朱吕忠,朱笑笑,朱文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2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志燕。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吕忠。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笑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可。上诉人郑志燕、朱吕忠、朱笑笑为与被上诉人朱文可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3)温乐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郑志燕、朱吕忠、朱笑笑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志燕、朱吕忠、朱笑笑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志燕、朱吕忠、朱笑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代理审判员  李 劼代理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建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