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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油非执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江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肖永林、杨士慧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江油非执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东胜路东段20号。法定代表人任伟,局长。申请执行人江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0年5月19日对肖永林、杨士慧作出的江人口计生征决字(2010)第2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江人口计生征决字(2010)第2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同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申请执行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江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晓龙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冯吉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