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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法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陈长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陈长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责人刘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军,该行职工。被告陈长孝,男,生于1962年4月5日,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陈长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光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