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路商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与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程制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程制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路商初字第1007号原告: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来。委托代理人:江志东、丁小红。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制军。被告:程制军。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先宝、潘丽君。原告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程制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7月4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小红,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程制军委托代理人徐先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4月28日,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承租钢管、扣件等设备,双方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对租赁设备的数量、租金、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被告程制军承诺为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租赁物,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租金,扣除原告尚欠被告的债务245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租金844811.55元,截止2013年5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9199.63元。现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44811.55元,自2013年6月1日起按钢管0.0156元/米/天、扣件0.096元/只/天、套管0.006元/只/天支付租金至实际返还日止,及截止2013年5月31日止的违约金209199.63元及自2013年6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并要求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还钢管74730.6米、扣件56235只、套管2767只,如不能返还,按钢管每米17元、扣件每只6元、套管每只3.5元单价予以赔偿。被告程制军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金为215000元,但因原告应付被告其它债务的违约金350000元,故抵消之后被告未欠原告款项。另鉴于双方未按月结算,故原告要求承担违约金缺乏依据,且违约金约定过高。被告程制军答辩称:其仅为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现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不欠原告款项,租赁物返还亦不属保证范围,故被告程制军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一、原、被告于2011年4月28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设备租赁关系及被告程制军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经质证,两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二、租赁设备交接清单22页,证明原告按约交付租赁物给被告的事实。经质证,两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租赁物数量应以该证据中签收后累加的数量为准;被告程制军另认为其仅对钢管、扣件、套管的租赁费用承担保证责任,对其它部分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三、结算清单一份,证明2012年6月10日原、被告对租赁费用进行结算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亦不能证明被告待证事实。四、结算说明及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844811.55元、违约金209199.63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辩称,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对账单30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及原告尚欠被告违约金35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程制军未向本院提交反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租赁设备交接清单、结算清单,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结算说明及清单,系原告单方制作,未经被告确认,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缺乏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均确认合同于2012年5月31日到期,本院对双方陈述一致的事实予以认可。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28日,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承租钢管、扣件、套管,双方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钢管租金0.013元/米/天,扣件租金0.008元/只/天,套管租金0.005元/只/天;租期为一年,自被告收到租赁物之日开始计算;原告尚欠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租金245000元在被告应付租金中予以扣取;租金按日计算,每月最后一日为当月租金计算截止日期,承租人应在当月付清,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承租人按应付款项向出租人承担千分之一逾期付款违约金;钢管报废、遗失的,按每米17元赔偿损失;扣件、套管报废、遗失的,分别按每只6元、3.5元赔偿损失;租赁到期双方未订立书面续租协议且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设备的,租赁期限变更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期间租价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20%;被告程制军为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二年;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双方达成书面续租协议的,保证人对续租期间发生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租赁物钢管74730米、扣件56235只、套管2767只。2012年5月31日,合同到期。2012年6月10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租赁等费用共460000元。而后,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支付该款项,亦未返还原告租赁物。被告程制军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程制军自愿签订担保租赁协议,三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三方均应按约履行。租赁合同期满后,原、被告未予以续签,被告亦未返还原告租赁物,该合同按约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偿付至租赁物实际归还日止的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2012年6月10日原、被告对约定的租赁期间债权债务进行结算时,结算清单内容由原告填写,而原告并未主张违约金,双方在结算中均同意以该结算金额为准,应视为原告已放弃违约金部分主张。而在之后的不定期租赁中,违约金作为一种必须明示的特殊的严格责任,双方并未作出约定,故应自原告主张之日起由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为宜,对原告的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租赁物,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程制军对租金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双方达成书面续租协议的,保证人对续租期间发生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现该条件未成就,故对期满后的租赁费用,保证人按约不再承担责任。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辩称尚欠原告金额为215000元,及原告应付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5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程制军辩称租赁物返还不属保证范围,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二、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费用人民币215000元,并自2012年6月1日起钢管74730米按0.0156元/米/天、扣件56235只按0.0096元/只/天、套管2767只按0.006元/只/天支付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租金。并赔偿原告自2013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程制军对其中215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物钢管74730米、扣件56235只、套管2767只,如租赁物返还不能,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按钢管每米17元、扣件每只6元、套管每只3.5元的价格赔偿原告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程制军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80元,由原告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被告台州方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6420元,被告程制军对其中的21290元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818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审 判 长 金 艺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徐云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