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鸡冠执字第7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冯张坤申请执行程友福、宫纪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张坤,程友福,宫纪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鸡冠执字第718-3号申请执行人冯张坤,男。委托代理人许玉梅,女。被执行人程友福,男。被执行人宫纪元,男。本院在执行冯张坤申请执行程友福、宫纪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张坤于2013年7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宫纪元以未收到判决为由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后,鸡西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于2013年12月20日给我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要求我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鸡冠执字第7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公告到期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梁大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