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徐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江苏广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邳州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海保实业有限公司、徐成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广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邳州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海保实业有限公司,徐成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初字第95号原告江苏广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47号。法定代表人刘炜,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孝奎。委托代理人王媛媛。被告邳州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炮车镇香港东路南测。法定代表人陆亚东。委托代理人尹秀刚。被告江苏海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秀山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成刚。被告徐成刚。原告江苏广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海保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徐成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广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广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广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为25500元,由原告江苏广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建代理审判员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李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玉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