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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渡法民初字第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马永平与黄洪永,杨方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平,黄洪永,杨方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02521号原告马永平。被告黄洪永。被告杨方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平与被告黄洪永、杨方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平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永平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洪永、杨方平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永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97元、保全费3420元,由马永平负担。审判员  谢华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悦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