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渡法民初字第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马永平与黄洪永,杨方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平,黄洪永,杨方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02521号原告马永平。被告黄洪永。被告杨方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平与被告黄洪永、杨方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平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永平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洪永、杨方平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永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97元、保全费3420元,由马永平负担。审判员 谢华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悦亨 关注公众号“”